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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马,强烈BS群租房的

201108001

这个图片谁能看得懂?没错,这就是群租房的力量,二个房间变7个,拥挤不说还危险!群租房,扰乱环境,安全隐患,占用公用设施!厨房也变成一个房间了,尼马,伤不想的群租房。。。谁来管一管?

找了好多电话,物业说找派出所,派出所说找房管局(住建委),房管局又让找消防,消防还让找派出所,有法可依有什么用,没人依啊。唉,伤不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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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志由 小水晶 于2011年08月15日发表在 Life 分类下, 你可以发表评论,并在保留原文地址及作者的情况下引用到你的网站或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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